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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有关学习资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1-16 】

《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有关学习资料

.用好党内监督“利器”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管党建设党的有力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的指示要求,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使条例真正成为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就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和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中央对修订巡视工作条例高度重视,请您谈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内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调整和改变,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原“试行”的巡视工作条例不仅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也具备了开展修订工作的基本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改进巡视工作、修订条例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内立法规划、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将修订条例列为重点工作。

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要求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既是重要内容,更是战略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要求,必须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保证,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落到实处,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必要的修订,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切实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0次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涉及巡视定位、内容、方式、责任、成果运用、整改和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有力推动了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巡视效果明显提升。巡视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新时期巡视工作总的遵循,必须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一体贯彻落实。

第三,自党的十六大正式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完善,中央和省区市创造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影响和制约巡视深入开展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不难看出,修订条例完全是巡视实践发展的结果,是巡视工作不断深化的内在要求。

问:我们了解到,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历时近两年,请您谈谈这次条例修订的原则、过程和特点。

答:条例修订工作自2013年10月启动,历经调研、论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原试行条例共有6章49条,修订后共7章42条。这次修订将原条例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第四章“人员管理”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修订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党章。严格根据党章规定,与党内有关法规精神一致,做到衔接顺畅、规范准确。二是与时俱进。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充分吸纳实践创新成果。三是突出重点。不求面面俱到,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必要可行。对形成共识、确有必要的作出修订,确保可执行、易操作,重在贯彻。

修订工作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调研深入。不仅各中央巡视组多轮巡视实践检验了各项工作部署,中央巡视办还专门对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工作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到部分省区市作了专题调研,对42家开展巡视的中央单位进行深入了解,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大量现实依据。二是论证充分。条例初稿形成后,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并与5省区党委书记座谈,听取修改意见。赵乐际、赵洪祝同志分别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区和单位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意见建议。条例修订组先后20多次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讨论。三是发扬民主。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普发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各中央巡视组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此前,条例修订组还认真听取了10多个地区、单位以及军委巡视办的意见建议。可以说,条例的修订集中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全党意志。四是程序规范。按照党内立法工作规定,条例修订稿经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先后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中办法规局核文后,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巡视工作条例修订颁行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确保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的立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答: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与时俱进地对巡视工作指导思想进行修改和完善,是这次修订工作的核心和亮点。一是党的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必须在指导思想上严格遵循、切实贯彻党章。二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建设的基本依据,巡视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党中央着眼当前党建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为重要原则和根本保障,以“规”为监督尺度和衡量标准,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巡视工作必须全面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总的遵循,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利剑”作用,为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问: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履行组织领导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请问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委应承担主体责任,做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每轮巡视情况综合汇报已经成为惯例,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在中央的示范、带动和督导下,省区市党委加大了巡视工作领导力度,普遍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具体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区市党委书记履行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直接赴巡视机构深入调研,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关心、过问、指导巡视工作已成常态。实践证明,党委和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巡视工作扎实开展明确了方向、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打开了巡视工作新局面。为进一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强调“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并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这些具体要求,使党委组织领导巡视工作有了明确规范和制度保障。

问: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一规定,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此基础上,巡视工作条例对加强巡视机构建设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的实际,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同时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作出新的规范;二是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对巡视机构建设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更加坚实。

问:巡视工作条例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巡视工作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巡视机构总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规范。三是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重大创新就是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请问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巡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所在,必须长期坚持、坚决贯彻。中央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既是对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根本要求,也是开展巡视监督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了新的概括。这样规定,体现并要求巡视工作必须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党的“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既解决了巡视内容过于宽泛问题,又做到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时也与正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问:巡视工作条例赋予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巡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进创新。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问:巡视工作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每轮中央巡视情况汇报时,都对巡视成果运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巡视工作条例按照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成果运用要求更严格、规定更具体: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规定整改情况“双报告”。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赋予巡视机构督办职责。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五是强化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提出“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问:巡视工作条例主要规范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的巡视工作。我们了解到,目前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也开展了巡视,他们是否也要参照执行条例?

答: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开展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创新,需要进一步加以总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工作,是省区市巡视工作的一部分。实践中,兵团党委一直与其他省区市党委同步开展巡视工作。虽然巡视工作条例没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但其探索性质的巡视工作也应参照巡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因此,中央在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问: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的重要政治任务。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已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巡视制度执行力。一是学习理解到位。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认真研读条例,深入学习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研讨交流,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巡视干部准确理解精神实质、正确把握相关规定内涵。二是宣传引导到位。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信息手段,准确、生动、有效宣传巡视工作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全面介绍修订条例的背景和原则,交流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和体会,努力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巡视、支持配合巡视、有序参与巡视的良好氛围。三是贯彻执行到位。教育引导巡视机构和广大巡视干部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工作,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到巡视实践中。同时,要以学习执行条例为契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贯彻措施,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巡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巡视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修订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共6章49条,修订后为7章42条。删除原第四章“人员管理”,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

关于总则,重点明确巡视工作的定位和指导思想。一是将立法目的修改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二是贯彻党章要求,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三是对指导思想进行修改,强调要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并加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内容。四是明确巡视工作的原则为“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关于机构和人员,重点理顺领导体制和职责要求。在领导小组设置上,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同时明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在巡视办设置上,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的职责。为体现“三个不固定”要求,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关于巡视对象和范围,重点体现巡视全覆盖要求。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的部署,扩大了巡视范围。中央巡视对象除省区市四套班子外,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修改。为增强巡视威慑力,实现全覆盖要求,增加专项巡视条款。

关于巡视内容,重点用纪律深化“四个着力”。注意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对巡视内容作了较大调整。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问题,以及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关于工作方式和权限,重点体现依法依规开展巡视。一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有效做法增加进来,如“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规定,强调“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二是按照“立行立改”要求,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三是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关于纪律与责任,重点明确对四类主体责任的追究情形。一是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巡视组的履职责任,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配合责任,规定对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删除了原条例第14、16、17、19、24、29、35、36、37、45条等要求过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或重复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的十大创新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涵盖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巡视对象范围、巡视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主要创新内容有以下10个方面:

1.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内涵丰富,指导性强,是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的重要保障。《条例》在“总则”中强调“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并将中央关于巡视定位、巡视内容、巡视方式、成果运用、制度机制等方面具体要求,分别体现在相关条文中,使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在《条例》这一党内法规层面得到了有力保证。

2.明确巡视全覆盖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既是对巡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出的新部署,也是对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巡视工作明确的硬任务。《条例》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巡视工作总的目标和任务;在原《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也作出相应修改。同时,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这样就实现了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

3.突出巡视工作主体责任。

王岐山同志强调,做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加强巡视工作,根上还是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是不是重视巡视工作,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为进一步推动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运用巡视成果等作出具体规定。

4.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

党章规定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开展巡视。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关系,《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形成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区市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这是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形成巡视工作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5.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

原《条例》对巡视机构设置作出原则规定。随着巡视实践的深入发展,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职能发挥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巡视监督效果的发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二是强化了巡视办的地位和职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6.围绕党的纪律深化监督内容。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巡视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必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条例》据此对巡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一是在总体要求上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在具体监督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六大纪律”与“四个着力”相结合的表述方式。这样规定,有利于推动巡视工作聚焦主责主业,更好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同时也与正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7.提出专项巡视要求。

开展专项巡视是巡视工作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积极探索开展专项巡视,立足专项特点,突出专项重点,巡视节奏不断加快,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为下一步全面推开专项巡视提供了法规依据。

8.创新巡视工作方式。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既要求巡视工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确保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条例》专设“工作方式和权限”一章,在工作方式上,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一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3种方式;二是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走访调研、商请协助等3种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改为“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将“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改为“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三是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为实践创新留出空间。在工作权限上,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要求巡视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9.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强调善用巡视成果,加强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推动巡视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成果运用各环节的要求。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分类处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强化巡视整改,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规定了巡视办会同巡视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职责。

10.严肃责任追究。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为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条例》细化了4类主体的责任要求,列出“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对象和方式等,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一是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巡视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以及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合责任,对干扰、阻挠、妨碍巡视工作的行为进行追责。(条例修订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