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专刊
2015第04期
总第04期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纪委 2015年10月21日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一)
党风廉政建设只是纪委的事?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4个重点要求,第一个就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然而,当前,仍有一些党组织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一谈到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问题,就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纪委,口口声声“支持”纪委工作,却忘记了自己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有的党组织书记认为抓党建是潜绩,抓经济是显绩,于是私心作祟,眼里只有“GDP”,却忘了“抓好党建才是最大的政绩”,对党风廉政建设只挂帅不出征。
对这些错误的认识,必须加以澄清。
我们先来看看党章。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我们再来看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责任不是并列关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如果党组织书记不抓,恐怕纪委书记再“折腾”也“折腾”不到哪里去。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打虎灭蝇”、狠刹“四风”,极大地振奋了党心民心,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总结两年来的六条工作体会,第一条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第三条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必须落实各级党委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中央巡视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不同的场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
仅在去年4月11日至5月12日,王岐山一个月内就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多次约谈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央企事业单位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分赴各地督查指导,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依据党章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
主体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能否把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要直接抓、具体抓、经常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决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当“甩手掌柜”。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指出,要巩固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工作,光靠党中央抓不行,仅靠纪委抓也不行,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党内职务仅仅是政治荣誉?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来,时间已过一年有余,但各地区各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那么,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原因何在?
究其原因,根子还是在于党的观念淡漠。党的观念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是无从谈起了。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只看重行政职务,却忘了自己的党内职务,习惯以“部长”、“局长”、“主任”等官职相称,有的甚至还以“业务型干部”自居。殊不知,我们的干部一般都是先任命党内职务,然后才按有关程序任命其他职务。
有的党组织书记对党内职务是选择性遗忘——在任用干部时知道自己是党组织书记当仁不让,而一谈到反腐败就忘了书记的职责,含含糊糊、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放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
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只要管好自己就万事大吉,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却忘了自己肩头负有管班子带队伍的责任。
谢海生,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年近退休的他恐怕之前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几名下属的接连落马而被免职。
去年底,福建省纪委通报了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首当其冲的便是谢海生。
2013年以来,厦门市环保局先后有1名副局长及3名区分局的局长、副局长,因涉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立案调查。时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的谢海生疏于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
其实,落实主体责任并非难事,关键就看敢不敢、愿不愿意把这个责任真正担起来。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牢记党内职务就是政治责任,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在作好表率的同时还要真抓严管带好队伍。
总之,党内职务不是政治荣誉,而是政治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更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组织书记必须从增强党的观念入手,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否则,如果哪一天问责问到自己头上了,请千万不要觉得委屈。
落实主体责任还要等文件?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分组会议上,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中央纪委能不能发个文件,使落实两个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严肃指出:“别总是希望发文件把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那是不可能的,那是文牍主义。落实主体责任不需要再发文件,关键是敢不敢、愿不愿意把这个责任真正担起来!”
一字一句,掷地有声,振聋发聩。
细细数来,文牍主义的流弊,在现实工作中并不少见。
有的热衷于定一揽子方案、搞顶层设计,鸿篇巨著、贪大求全;有的希望多发一点文件,告诉他们改革改什么,落实主体责任该做些什么;有的希望列出一个责任清单,下面好“照单”办事;还有的希望搞出一套办法、设计一套指标,规定主体责任的权重比例,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等政策、等文件,这是典型的依赖心理。表面上看,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作祟,究根溯源,则是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一旦盛行开来,必定成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绊脚石,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
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与其出文件、写方案,倒不如把该做的先做起来,在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峻性看,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从复杂性讲,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仅从十八大以来开展的五轮巡视看,就发现了一批在作风、纪律、腐败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形势决定任务,行动决定成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就摆在眼前,哪还有时间再等待观望?对每一位党组织书记来说,这一个个问题,当如声声警钟时时敲响在身边,震荡在心头,激起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时不我待的使命感、紧迫感。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一项项工作,都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也是党组织书记的责任所在、义务所系,哪还需要再等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管的就是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严治党,就是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执纪。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如果各级党组织再不警醒,还躲躲闪闪、遮遮掩掩,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如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何谈起?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在党章上写得清清楚楚。落实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党委不能成为逃避问题的“鸵鸟”,等待观望的“望夫石”。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只有主体责任真正落实,我们才能从容自信应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