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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专刊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1-04 】

廉政教育专刊

2016第01期

总第10期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纪委 2016年1月4日

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国各地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和通报曝光。仅2014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这些违规问题主要涉及接受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发放福利、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收送礼金礼品购物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对于其中一些问题,如接受娱乐消费活动、公务考察、操办婚丧喜庆、给职工发福利等违规违纪边界,不少党员干部存在模糊认识。对此,本期特刊发杭州市纪委选取剖析的5类边界模糊问题,进一步讲清规则、厘清界线。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逐项对照、引以为戒,时刻绷紧党规党纪这根弦,坚决做到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纪律红线”

一、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

【典型案例】2014年6月26日中午,杭州市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科长沈琴芳、副主任科员孟祥军、驾驶员傅彩浓,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金国祥、科员沈文俊及瓶窑镇农办畜牧专管员高建华等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午餐共消费38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沈琴芳、金国祥、沈文俊等人相互串供、隐瞒事实真相。余杭区农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沈琴芳党内警告处分;余杭区农业局决定给予金国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沈文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孟祥军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傅彩浓批评教育处理。瓶窑镇决定给予高建华告诫6个月处理。

【分析点评】“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与金额大小无关。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1.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礼物和娱乐消费活动,因为这样会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于违规。

【典型案例】2014年1月17日晚,杭州市西湖区人防办(民防局)调研员、副主任、副局长杨晓柳接受与其有工作联系的某单位宴请,餐费共计1379元,接受香烟2条,价值900元,并于饭后接受邀请参与由对方支付的娱乐消费活动,费用共计1640元。西湖区委决定给予杨晓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为副调研员。

【分析点评】这起被通报的案例属于较为典型的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行为,应该受到相关的党政纪处分。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提到的“娱乐消费活动”,有人也提出了纪律把握上的疑问:对于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哪些场所是不能去的?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不能去,那么量贩式KTV可以去吗?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两条红线:1.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2.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如果是自己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二、以公务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2013年6月底,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纪念“七一”的名义,组织正式职工、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共123人外出活动,行程安排两天,先赴余姚四明山烈士纪念碑、新四军浙东游击队司令部旧址举行纪念活动,后到宁波市象山县松兰山海滨浴场度假区旅游,总计花费人民币95940元。萧山区纪委决定给予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林小勇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因工作所需必须开展的正常公务考察,是政策和纪律都允许的。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1.公务考察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2.要根据各地各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3.公务考察不能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票据也不能报销差旅费。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典型案例】2014年1月18日,杭州市桐庐县木材检查总站分水检查站木检员李松群借新房落成操办酒宴,主动邀请有人情往来的工作对象4人参加,收取礼金8200元;另有工作对象12人主动参加酒宴,李松群收取礼金7900元。两项合计收取礼金16100元。桐庐县林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李松群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不少干部因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受到处理,其中以操办子女婚事居多。有人称之为史上最严“限宴令”,也在部分党员干部中间出现过一些争议。“限宴令”的目的,不是反对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反对的是“大操大办,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两条。红线一:大操大办,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认定大操大办,一方面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习俗来考虑,看是否明显超出当地普遍消费水平;另一方面结合婚丧喜庆的规模来考虑,看来客是否以亲戚朋友为主。红线二:借机敛财。这条红线容易理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除了亲戚朋友,一些管理和服务对象、本单位下属会借机靠拢,抓住“重要节点”“输送利益”;有一些是畏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管是否有求于人,不管个人交情如何,不去表达总不心安,害怕被领导“穿小鞋”。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事先向组织进行报告。严禁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禁止邀请现在及曾经工作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禁止邀请外商和私营企业主参加;禁止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禁止借机敛财;禁止用公款、公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操办;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或规模;禁止使用豪华车队,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禁止以分批次、多地点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操办“升学宴”、“满月宴”、“生日宴”等要从严把握,不得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

四、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典型案例】

1.2013年“五一”、“中秋”、“国庆”和夏季高温期间,杭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钮健同意,先后四次以超市卡、面包券、月饼等有价证券和实物形式发放福利,共计价值100735元。上述福利经费在下属单位列支。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钮健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春节和端午节期间,杭州临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先后三次向全体职工发放水果、粽子,共计价值25850元。临安市卫生局党委决定给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王炳清党内警告处分。

3.2014年1月,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经该村“三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未按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违规向该村225名党员、村民代表每人发放现金500元,共计112500元。萧山区衙前镇纪委决定给予项漾村党委书记、经联社董事长项建松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在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但是发放职工福利不能突破标准和程序。实践中,哪些福利可以发?应该怎么发?要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1.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员教育管理费等,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党的组织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从下属单位财务账户列支。如案例1就是用在下属单位列支的方式给职工发放福利。2.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办公费等其他科目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出勤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采取列支食品费、办公费等方式为干部职工谋福利。3.不能违反程序决定发放福利。尤其是村级集体组织,对于使用集体资金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村干部如果要动用这些资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违反程序擅自决定使用资金,即构成违规。

五、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典型案例】

1.2014年1月底,杭州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2013年7月—8月抗高温加班和2013年10月抗击“菲特”台风名义,向31名职工每人发放6000元加班费,共计金额186000元。临安市规划建设局党委决定给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党支部委员陈根秋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1月,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在召开党员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时,违规向每名党员和居民代表发放现金500元,共计49000元。萧山区城厢街道纪工委决定给予南门社区党支部书记、经联社主任郑雪忠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津贴”、“补贴”和“福利”是三个不同概念。“津贴”是指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驻岛津贴等。“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等。“福利”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是不是一律不能发工作津贴补贴?职工高温补贴可以发吗?为什么人人拿了好处,只处理领导?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除此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都属于滥发。案例1即属于自行新设“抗台风”、“抗高温”项目给职工发补贴。二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发放均有标准,各地各单位不得任意提高。以往查处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例中,利用“小金库”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方式较为普遍。近年来,经过持续的专项治理,“小金库”问题已得到明显遏制,但相关案件还在少数单位发生。中央纪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表面上看是集体内人人参与、人人得利,但实际上,违规违纪的源头在掌握了主要权力的领导身上。治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只有剑指“一把手”,严惩责任人,才能真正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